6如何应对气候灾难

与气候相关的灾难是昂贵的,不管它们是突然发生的,例如2016在路易斯安那州发生的千年洪水,还是像土耳其的沙漠化一样缓慢而无情地移动。

现在,科学家已经提出了一些国家可以做的一些事情来应付气候变化可能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比如海上升高造成的生命,物种或者土地的损失,以及像飓风对基础设施和财产的破坏等造成的损失。洪水。

一个新的 旨在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的损失和损害讨论,就像“2015巴黎协定”生效一样,UNFCCC缔约方会议(COP22)也从11月份开始在马拉喀什举行7, 18。

“损失和损害”

布朗大学环境研究教授兼社会学教授J. Timmons Roberts说:“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方法是最好大幅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作为第二道防线,我们可以尝试适应当我们不能足够快地减缓排放时所产生的影响。 减排速度过慢,现在有些影响不能适应。 这就是所谓的“损失和损害”,是对普通法律思想的提及。“

布朗本科生和论文合着者维多利亚·霍夫迈斯特(Victoria Hoffmeister)说,这个术语“尚未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正式定义,目前还不清楚哪些具体的机制将被用来为损失和损害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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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弥补这一缺陷,孟加拉国国际气候变化与发展中心主任Saleemul Huq请布朗气候与发展实验室(CDL)研究如何支付损失和损失。

研究人员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5月份2016谈判期间在德国德国发展研究所(DIE)举办的研讨会上介绍了这项研究的草案。 来自世界各地的专家参加了研讨会,并提供了反馈意见,并纳入了最终版本的论文,现在可通过DIE在COP22上使用。

97各方在2016上批准的全球气候变化协议“巴黎协议”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要求加强对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损失和损害的“理解,行动和支持”。

特别危险的是“最不发达国家”,其中75以上的人口生活在贫困中的欠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 从广义上说,融资机制的目的是从历史上排放大量温室气体到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大国筹集资金,Hoffmeister说。

将传统金融工具应用于气候变化的损失和破坏是具有挑战性的,因为它们没有充分地处理缓慢发生的事件,如海平面上升,非经济损失和高频事件,如高度破坏性的飓风。

巨灾风险保险

研究人员研究了华沙与气候变化影响执行委员会(WIM ExCom)有关的损失和损害国际机制所建议的金融工具,并考虑了创新的金融工具,例如对航空旅行和燃料的征税,并评估了每个机构的潜在有效性。

WIM ExCom的建议包括巨灾风险保险,个人和社区对低概率,高成本灾难的覆盖。 研究人员说,如果合同覆盖了足够大的地理区域,并激励了降低风险的活动,那么保险可能是有效的。

他们说缺点是一些国家可能无法产生或提供支撑保险的高质量巨灾风险模型。 在亚洲创立巨灾风险保险工具的时候,他们写道:“在激活全球气候风险保险市场上具有巨大的潜力。”

在紧急情况下拨出资金用于特定用途的应急金融可能能够在灾难发生后迅速作出反应,但是由于难以预测应该留出多少资金以及用于哪些具体用途,因此造成了棘手的规划挑战和有限的灵活性。

两种类型的债务证券,气候主题债券和巨灾债券获得了不同的评论。 作者写道,以气候为主题的债券更适合风能或太阳能农场等减排项目,而不是损失和破坏资金,因为债券通常被出售以筹集资金用于转化利润的项目。 另一方面,巨灾债券保护发行人免受灾难的影响,研究人员写道,投资者可能会被吸引,因为他们会让风险多样化。

其他工具

CDL的研究人员考虑了一些与航空旅行有关的有希望的资金来源和三个更广泛的税收。

  • 国际航空公司征税 会向那些在国际旅行的人收取适度的费用。 按照最初的建议,其收入将直接支付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适应基金,但这些资金可能被转化为具体的“损失和损害基金”,Hoffmeister说。
  • 团结征收,目前由九个国家使用,是从一个国家出发的旅客的费用,作者写道。 征税可以获得丰厚的收入,维护国家主权,因为它不需要普遍采用,而且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各国可以调整参与。
  • A 燃料税征收 适用于空运和海运。 作者写道,飞机和船舶燃料目前没有纳税,但国际航空和海上运输的排放量增加了70和1990之间的2010百分比,占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3到4的百分比,预计增加六倍。 对这些燃料征税“将会开发一种不属于国家政府的税基”,作者写道。
  • 金融交易税,对金融交易或金融工具交易进行小额征税。 作者指出,虽然这些可以产生巨大的收入,但是一个不利的方面是,一些国家可能不愿意或后勤准备无法管理它们。
  • A 化石燃料主要征收碳税 是对全球大型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生产商征收的全球化石燃料开采税。 作者指出,“2013碳排放研究”发现,只有90公司对63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百分比负责。“征税将对全球范围内的这些和其他大型化石燃料提取器征税。
  • A 全球碳税,一个世界范围的碳定价系统,以上限和交易系统产生的税收或拍卖收入的形式,其中对系统所允许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设定“上限”或上限像一群公司。 如果一家公司的排放量低于其总量的份额,那么另一家公司可以购买排放这些气体的权利,超过他们的预定份额,但是保持系统总排放量在极限之内。 这项税收将征收化石燃料的碳含量,而不是能源含量。

虽然这种方法的困难在于需要得到世界范围的同意,而且执行的成本很高,但这不是一个新的或未经测试的概念,而且可以“用于资助损失和损害,同时促进清洁能源的替代“。

Sumber: 布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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