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方式国会可能改革NSA窥探

虽然众议院击败了一个可能的措施 取消了批量手机元数据收集计划,狭窄 205-217票 显示国会有重大的支持来改革国家安全局的监视方案。 桌上还有六个其他立法提案。

1)提高什么记录被认为是“相关”的标准

据报外国情报监察法庭通过了一项法律 爱国者法案的广义解释,裁定公司数据库中的所有记录都可以被认为“与授权调查有关”。 泄露的法院命令迫使Verizon子公司翻开其所有电话记录只是外国情报监督法庭如何解释法规的一个例子。

以上皆是 John Conyers博士,密歇根州,和 参议员伯尼·桑德斯,I-Vt。提出了法案,要求政府显示“具体的,可说的事实”,以证明记录的相关性。 同样,D-Colo参议员Mark Udall提出的立法将要求对 包括一个解释 所寻求的任何记录如何与授权调查有关。

2)要求NSA分析师在搜索元数据之前获得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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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国家安全局掌握了电话记录,参议员黛安·芬斯坦(Dianne Feinstein)解释说,国家安全局分析员可能会查询数据 没有个别的法庭批准,只要他们有一个“合理的怀疑,根据具体事实“这些数据与外国恐怖组织有关。

马萨诸塞州众议员斯蒂芬·林奇(Stephen Lynch)的法案要求政府向海外情报监察法庭提出请求 每次分析师想要搜索电话元数据。 从那里起,监督法庭法官需要在批准申请之前找到“合理的,明确的怀疑”,说明搜查“与授权调查特别相关”。 该法案还要求联邦调查局每月向国会情报委员会报告分析员所做的所有搜索。

3)解密国外情报监察法院的意见

目前,授权国家安全局监视方案的法院意见仍然是秘密的。 宣传团体带来了 信息自由法案“适合 寻求释放对外情报监察法庭文件,但司法部继续与他们作斗争。

几个法案将迫使秘密法院发表一些意见。 结束秘密法法案 - 两者都是 别墅参议院 版本 - 将要求法院解密其所有意见,包括“外国情报监视法”的“重大建设或解释”。 根据现行法律,法院已经向国会情报委员会提交了这些“重大”的意见,因此法案只是要求法院与公众分享这些文件。

如果总检察长决定解密意见会威胁到国家安全的话,那么法案确实会包括一个例外。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发布一个非保密的意见摘要,或者,如果即使提供意见摘要也会造成国家安全威胁,至少应该对解密过程进行报告,以“估计”多少意见必须保持分类。

请记住,在爱德华·斯诺登披露之前,司法部认为这一点 所有“重要的法律解释”都需要保持分类 为了国家安全的原因。 自泄露以来,政府已经表示现在正在审查什么文件可以被解密,但是他们说 需要更多时间.

4)改变外国情报监察法庭法官的任命方式

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国会任何权力来确认外国情报监察法庭法官。 相反,美国的首席法官任命了所有已经在联邦工作的人担任法官。 法官的任期为七年。 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任命了所有11法官 目前在场上服务 - 其中十人是 提名 到共和党总统的联邦法院。

加利福尼亚州众议员亚当·希夫(Adam Schiff)提出的一项法案 给总统任命监督法院法官的权力 并赋予参议院权力确认。 总统还将在参议院批准的情况下选择监督法庭的审判长。

D-Tenn。的代表Steve Cohen也是这样 提供了一个账单 让大法官任命三名法官,让众议院议长,众议院少数党领袖,参议院多数党领袖和参议院少数党领袖各任命两名法官。

5)任命一名公共辩护人在外国情报监察法庭进行辩论

目前,向国外情报监察法庭上访的政府官员并没有面对对抗的过程。 监视目标没有在法院面前陈述,如果法庭命令是为他们的数据发布的,他们不会被通知。

在33年,监察法庭 只拒绝了11政府要求的33,900尽管政府也修改了40中的1,856应用程序的2012。 

两名前外国情报监察法庭法官 - 詹姆斯·罗伯逊法官詹姆斯·卡尔法官 - 认为国会应该指定一个公共倡导者来反驳政府的论点。 卡尔写的 “纽约时报”“在我六年的法庭上,有好几次我和其他法官都遇到过我们之前没有遇到过的问题。[...]让律师在这些秘密诉讼中挑战新颖的法律主张,会导致更好的司法结果。

D-Conn。理查德·布鲁门撒尔参议员 答应提出法案 这将提供一个“特别倡导者”来代表隐私权辩护,并给予“民间社会组织”在​​监督法庭作出重大裁决之前作出回应的机会。

监督法庭实际上可以邀请辩护人在法庭上辩论,就像最高法院在奥巴马政府拒绝捍卫“婚姻保护法”时那样。  

“法律没有任何规定可以阻止国际赛联法庭聘用一名辩护律师作为法院的额外顾问,除非需要获得行政部门授予的该律师的安全许可”,Steven Bradbury解释说,曾担任司法部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从2005到2009。

布雷德伯里认为,监督法庭可能不需要一个永久的公共倡导者,因为它的 法律顾问 已经完成了这个角色。

6)以宪法为由收集手机元数据

司法部门一直认为,大众电话元数据收集是“完全符合第四修正案“这个推理是基于1979最高法院的裁决 史密斯诉马里兰州法院认为政府不需要根据可能原因收取电话记录的手令。 法院推断,只要您拨打一个电话号码,您就自愿与电信公司分享该电话号码,并且您无法合理地期望获得与第三方共享的信息的隐私权。 因此,法院裁定电话记录的收集不是“搜查”,不符合“第四修正案”的规定。

R-Ky。的参议员兰德·保罗(Paul Paul)已经介绍 法案 宣布“第四修正案”不得被解释为允许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在没有根据可能原因的情况下搜查美国人的电话记录“ - 有效地关闭国家安全局电话元数据收集计划。

 最初发表在 ProPubli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