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应该适用于有生存苦难的人吗? 存在的痛苦指的是一个人在生活中缺乏意义或无目的感。 Zack Minor / Unsplash, CC BY

安乐死的辩论往往集中在经历无法忍受的生理或心理痛苦的人身上。 但 研究表明 “失去自主权”是要求安乐死的主要原因,即使是患有晚期癌症的患者也是如此。 还有一些建议 存在的痛苦可能是这种要求背后的主要动机之一。

存在的痛苦指的是一个人在生活中缺乏意义或无目的感。 这种情绪带来疲倦,麻木,徒劳,焦虑,绝望和失控的感觉,这可能导致垂死的病人表达 渴望死亡.

生物伦理学家争辩说 允许安乐死治疗绝症而不是存在的痛苦是不一致的,因为两者都是深刻痛苦和痛苦的根源。 虽然存在的痛苦通常与灾难性疾病密切相关,但值得考虑的情况是,对于安乐死或协助自杀的请求没有激励医学原因。 一个人是否应该纯粹基于他们不再希望生活的基础?

一个很好的例子:英国一位健康的退休姑息护理护士,她在瑞士的一家辅助自杀诊所结束了她的生命。 她是否应该根据她认真考虑的决定接受死亡医疗援助,她不想让自己受到衰老过程的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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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的情况

Xavier Symons,澳大利亚圣母大学研究员

有些人可能认为要求安乐死的人是因为痛苦和不懈的痛苦而这样做的。 现实几乎总是更复杂。 资料 on 协助死亡 表明,要求安乐死的人通常会遭受深刻的无目的感,丧失尊严,失去控制以及破碎的自我感。

2011对荷兰语的研究 要求安乐死的患者 表明“无望” - 一个人的健康状况永远无法改善的心理和存在的实现 - 是要求安乐死的患者的主要动机。

最近发表的加拿大研究报告 死亡时请求医疗救助 声明“失去自主权是激励患者终止生命的主要原因”。 症状还包括“避免让别人负担或失去尊严的愿望以及不能享受生活的不可忍受性”。

解决此类请求的一个选择是建立一个国家机构,以帮助患者结束生命。 另一种方法,也就是我所倡导的,是解决医疗保健基础设施的缺陷,并试图减轻驱使患者首先要求安乐死的独特痛苦。

临终关怀的新方法,如 精神或存在的关怀,与患有绝症的患者的痛苦的复杂性深入接触。 并且,正如已经强调的那样 几个 评论员,有必要改善较贫困地区姑息治疗的可及性,并为希望在家中死亡的患者提供最佳的症状管理。

我们可以假设一个人可能在没有医疗条件的情况下请求安乐死的各种情况。 有人可能希望加速他们的死亡,因为他们是 厌倦了生活 or 害怕老化或死亡.

这些病例很有意思,因为它们不是由潜在的病理学推动的。 然而,有很多理由值得关注。

为厌倦生活而制裁安乐死过于接近政府认可的自杀。 如果国家在预防自杀方面有很大的利害关系,那么对于存在主义的痛苦而认可的安乐死不仅会适得其反,而且是危险的。 从根本上说,我们会削弱我们认为可接受的自杀案件与我们认为令人遗憾和适合国家干预的案件之间的任何有意义的差异。

我们可能会认为,由于存在危机,受过教育的,富有的30岁的人会过着自己的生命,这是令人遗憾的。 然而,很难说这与75岁的人在道德上相关的方面有何不同,他们认为自己的生活已经完成并正在经历一场存在的危机。

案例

Udo Schuklenk,加拿大皇后大学生物伦理学教授和安大略省研究主席

这个讨论大多是假设的。 似乎很少,如果有的话, 现实世界的案例 如果主管人员要求协助死亡的动机不是由于不可逆转的临床状况所致,而这种临床状况使他们的生活不值得在他们的审慎判断中生活。

例如, 在荷兰大多数要求安乐死并且没有遭受灾难性疾病的人通常会经历由于与年龄相关的疾病积累而造成的可怕的生活质量。 这些涉及从失禁到耳聋,失明,缺乏活动等的任何事情。

我们不会因为微不足道的原因而放弃生活。 想想许多难民 - 他们每天都愿意冒着生命危险逃避他们认为不值得过的生活。 结束他们的生活通常不在他们的待办事项列表之上。

反选择活动家的案例 - 谁否认安乐死的合理理由 - 一直都是 在理智和政治上 击败。 没有一个将协助死亡合法化的司法管辖区已经改变了方向,更多的司法管辖区必然会使这种生命终结选择成为可能。

在每个宽容的司法管辖区内,公众支持仍然很强,尤其如此 比利时和荷兰 大多数公民支持现行法律的地方。

不可避免地必须解决范围问题:谁应该有资格申请并获得死亡援助? 如果一个称职的人希望看到他们的生命因非医学原因而终止,并且请求帮助这样做,我想 一个公正的社会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应该强迫他或她:

  1. 这个人有决定能力(具有“健全的头脑”)
  2. 决定是自愿达成的(没有强制)
  3. 没有合理的手段,这是人们可以接受的,这将使他们的生活在他们自己的最佳判断中再次生活
  4. 基于我们所知道的一切,促使他们提出要求的条件是不可逆转的。

认为医学是一种专业只针对维持生命的职业,无论患者的生活质量如何, 正在死于自己的死亡。 如果临床,心理或其他专业干预措施不能使患者受益,以至于他们认为其持续存在是值得的,根据定义,这不是一种有益的干预措施。

同样,如果干预,在人们可以接受的负担下,在他们的审慎判断中使他们的生活再次生活,他们就不会要求协助死亡。

在世界的大多数角落,人们都在努力增加个人自由,以自己的价值观生活。 如果国家希望侵犯这种自治权利,则会损害重大的国家利益。

Xavier Symons

确实,卫生系统,实际上是国家,应该尊重患者的自主权。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将其他考虑因素置于诸如自治之类的问 由于各种原因,患者可能无法接受他们要求的治疗,例如他们可能过于昂贵,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或者没有医学上的理由。

我相信如果对于没有绝症的患者使安乐死合法化对国家利益有害,那么国家有权拒绝。

对于没有医疗条件的患者,需要对安乐死的社会影响和医生协助自杀进行更多的研究。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 “俄勒冈模型” - 许多人认为辅助自杀制度是安全和监管良好的制度的一个例子 - 以确认或缓和我们的担忧。 俄勒冈州等司法管辖区只允许患有绝症的患者自杀。

Udo Schuklenk

我赞同泽维尔呼吁改善医疗保健以改善我们的生活质量,并且作为其可能的必然结果,减少死亡时医疗救助的请求数量。 然而,即使在所有可能的医疗保健领域中,除非已经消除了无法忍受的痛苦,否则一些患者会要求协助死亡。 没有任何“尊严疗法”的修辞和对小规模研究的提及改变了这个事实。

Xavier正确地提到医生有理由不提供某些患者要求的医疗护理的一些原因。 它们都以不同的方式建立在对他人的伤害理由上,例如资源分配理由,或者是徒劳无益的(考虑到医疗保健资源有限的现实,也可能是对他人的伤害)。 鉴于请求的自我关注性质,这种推理不适用于所考虑的情况。

Xavier是正确的,如果这对于国家的利益是非常有害的,那么国家就没有义务将安乐死合法化为非灾难性病人。 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安乐死的可用性对国家利益有害。

作者简介

Xavier Symons,研究员, 澳大利亚圣母大学 和UdoSchüklenk,安大略省生物伦理与公共政策研究主席, 安大略女王大学

这篇文章最初发表于 谈话。 阅读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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